碳足跡相關辭典

與「碳」相關專有名詞   (資料來源:SSDC澄毓綠建築設計顧問公司提供)

1. 淨零排放(Net Zero Emissions:指透過一系列減碳措施,如發展再生能源、購買再生能源憑證、造林等方式,來抵換人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「溫室氣體排放量」,計算範圍涵蓋臭氧(O3)、氧化亞氮(N2O)、甲烷(CH4)等7種溫室氣體,以達到「溫室氣體排放量」與「溫室氣體清除量」相抵等於零。

2. 碳中和(Carbon Neutral:是指國家、企業、個人或是產品、活動於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碳排後,透過使用再生能源等減碳方式累積減碳量或碳權抵換,一正一負相抵消,使「碳排放量」與「碳清除量」相等,讓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得以維持無增無減的狀態。相較於淨零排放涵蓋所有溫室氣體,碳中和只聚焦於二氧化碳。

▲ 隨著淨零碳排已成為全球共識,許多國家、企業都已擬定策略、進行減碳行動,致力達成碳中和。

3. 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:以產品或服務為調查對象,計算其在整個生命週期中,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,計算範圍涵蓋原料開採、製造、加工到廢棄回收,即「搖籃到墳墓」(Cradle-to-Grave)的排碳量。通過ISO 14067國際標準進行產品碳足跡盤查,企業可以掌握其產品和供應鏈的碳排放數據,從而找出排碳熱點並尋找減碳機會。

4. 碳盤查Carbon Footprint Verification, CFV:為公司、活動專案所產生的溫室氣體進行盤查,計算其營運過程中,所有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,包括採購、銷售、供應、運輸及員工通勤等。透過實行ISO 14064-1溫室氣體盤查,公司可更加了解整體組織或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情形,以研擬出更有效益的減碳策略。

5. 營運碳(Operational carbon:指建築物在營運過程中,使用電力、天然氣、燃油等所產生的碳排放。以建築物的全生命週期來看,營運碳排約佔3/4。目前政府已實施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,以期降低營運碳排。

6. 蘊含碳(Embodied carbon:指建築物於原料開採選用、建材運輸、興建施工、組裝、修繕到拆除等各階段所產生的碳排放。以建築物的全生命週期來看,蘊含碳排約佔1/4。政府擬於2024年7月1日起辦理低碳(低蘊含碳)建築評估認證,以期透過提升建築能效,降低蘊含碳排。

7. 碳洩漏(Carbon Leakage:指企業為了降低碳排放成本,將「會產生碳排放的行為」轉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,導致企業或產品計算或呈現出來的碳排放量,無法涵蓋並反映出真實的排碳情形。

8. 碳匯(Carbon sink:地球上能吸收和儲存大量碳化合物(如二氧化碳)的生態或人工系統,有如二氧化碳的儲存倉庫,其中具有儲碳能力的自然環境又稱為自然碳匯(natural carbon sink),常見的有森林(綠碳)、海洋生態系(藍碳)以及土壤(黃碳)。

▲ 目前所有自然碳匯種類中,被採用最為廣泛的為森林碳匯。

9. 碳捕捉與封存(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:指捕捉二氧化碳並將其轉化為其他產品或封存的技術。目前較為成熟的碳捕捉技術是「燃燒後捕獲」,原理是在燃料燃燒後,利用液態溶劑從煙氣中捕獲與分離二氧化碳,將其壓縮為液態後,應用或注入於地質、海洋等合適地點,以永久儲存二氧化碳,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。

10. 碳清除(Carbon Dioxide Removal, CDR:通過一系列過程或活動,將二氧化碳從大氣中移除,並長期儲存在地球的不同部分,例如陸地、海洋、岩層或產品、建築中。隨著近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建立「歐盟碳清除認證框架」,將促進歐盟部署高品質的碳清除和土壤減排活動,鼓勵開發碳移除技術和解決方案。

11. 碳預算(Carbon Budget:是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(COP26)通過格拉斯哥協議後,全球所建立的一套共識。目標在2050年前,將全球暖化升溫控制在相較於工業革命前的攝氏1.5度以內,在這以前人類所剩下還能排放溫室氣體的餘額就是碳預算(更精確地說是「剩餘碳預算」)。而政府或企業能進一步根據此預算,分階段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上限額度。

#與「碳權」相關專有名詞

1. 碳權(Carbon credit :指「排放碳的權利」,通常以1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計算單位,企業可透過碳權來符合政府的碳管制規範,或滿足國際供應鏈的碳中和要求。根據碳權的產生方式,可分為「強制性」和「自願性」兩種。強制性碳權由政府設定總量管制減量目標,強制規定企業的碳排放量,若企業減碳有成,多出來的碳排額度可作為碳權使用;自願性碳權則是通過企業自主執行、投資減碳專案或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購買來獲得。

2. 碳定價(Carbon Pricing:將碳排放量作為商品來定價,採用「污染者付費」的模式,以管制全球的碳排放量。碳定價可以通過碳稅或碳費的方式徵收,此時排碳價格是固定的;而在「碳交易」系統中,價格則會隨市場波動。隨著排碳有價的趨勢,企業近年也開始實施內部碳定價(Internal Carbon Pricing, ICP),即通過設定一個內部排碳價格,向排碳的相關單位收取排碳費用,將碳排的外部成本內部化,以納入決策和投資評估中,作為企業發展低碳和綠色轉型的參考依據。

▲ 許多企業都已實施內部碳定價制度,以控管碳成本,並作為綠色轉型的參考依據。

3. 碳稅Carbon Tax:碳定價的一種方式,為政府的財政機關針對企業排碳所課徵的稅收,納入國庫後可用來提供社會福利、所得稅減免或發展淨零低碳相關建設,用途沒有特別限制。

4. 碳費Carbon Fee:碳定價的一種方式,目前全球僅台灣實施。為政府的環保署依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針對企業排碳所徵收的費用,相較於碳稅,碳費的收入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,為專款專用,僅用於減碳、減緩氣候變遷等項目上。依據環保署公告,首波徵收對象為年碳排放量達 2.5 萬噸的排碳大戶,包含電力業、鋼鐵業、煉油業、水泥業、半導體業、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、石化業等,碳費費率預計將於2024年決定,於2025年正式徵收。

5. 碳交易(Carbon emission trading:以每噸二氧化碳為計算單位,將碳權作為商品,通過碳權交易平台進行買賣,利用市場機制來達成減碳目標。碳交易市場可以根據碳權類型分為強制性市場(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, CER)和自願性市場(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, VER)。在強制性市場中,當企業的減碳成效超過政府設定的強制目標時,可以將超過的減排量作為碳權賣給其他未達減量目標的企業。自願性市場則是企業自主減碳,通過建設再生能源、碳捕捉等方式累積減碳額度,經過第三方認證後形成碳權(碳信用額度),供有減碳需求的企業購買。

6. 碳抵換(Carbon Offset:透過支持或資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畫,如發展再生能源、碳捕捉與封存等減碳、固碳專案,來抵銷人為產生的碳排放,為一種無中生有的碳商品,旨在減少對氣候變遷的影響,以達成碳中和。

#與「碳」相關制度與機構

1.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(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, SBTi:是由碳揭露專案(CDP)、聯合國全球盟約(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, UNGC)、世界資源研究所(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, WRI)及世界自然基金會(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, WWF)共同組成所提出,主張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淨零排放行動」,以協助企業或組織設定短期與長期減碳目標,訂立具體的減排途徑與時程,致力為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.5°C的目標付諸行動,是全球第一個為企業設立淨零碳排(Net Zero)標準的減碳框架,目前全球已超過5,000家企業響應。

2. 碳排放交易系統(Emissions Trading Scheme, ETS:這是一種基於總量管制與交易(Cap & Trade)原則運行的碳排放交易體系。運作模式是由政府設定一個排放總量上限,並依此向企業分配免費的排放配額,允許其排放一定量的溫室氣體。當企業減碳有成時,可以出售多餘的配額;而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企業則可購買配額做抵銷,以達成碳中和。通過碳交易市場機制,鼓勵企業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。然而,為了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,未來將逐步取消免費配額。

世界上最悠久、也是首個多國參與的ETS是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(EU ETS)。目前,全球有75個運作中的碳稅或碳排放交易系統。歐盟還宣布將建立EU ETS 2,覆蓋建築、道路運輸以及當前EU ETS範圍外的小型能源和工業設施的碳排放,預計最快於2027年上路。

3.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 CBAM:為歐盟針對進口到本地的產品課徵碳排放稅額的制度,被視為是 EU ETS 的延伸,除了希望藉此減少碳洩漏,並確保進口商與本國企業負擔同樣的碳成本,保障國內產品的競爭力。CBAM要求進口鋼鐵、水泥、鋁、電力、肥料及氫氣等產品至境內的企業,須購買CBAM憑證才能進入歐盟市場,形同課徵碳邊境稅,如果是非歐盟的生產商,只要提供產品在非歐盟國家已依據碳價格支付費用的相關證明,則可以抵消歐盟CBAM憑證的採購費用。CBAM自2023年10月開始試行,2024年擴大將航空海運納入管制,規定總噸數超過5,000噸的船舶須購買憑證,2026年將正式上路,並逐步減少免費配額。